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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718號
債 權 人 林泳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曾英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之外文釋明文件之完整正確之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或提出經認證之中譯文、未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解除認股協議書,並請求返還投資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未提出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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