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874號
債 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劦明實業有限公司、林順生、林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劦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劦明公司)已於民國89年2月29日撤銷,債權人應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應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並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及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記事欄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
亦未提出系爭債權讓與通知已對該公司全體股東踐行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讓與通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林順生及林龍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復未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請求金額新台幣16,396,256元如何計算而得之計算明細表、聲請狀附件買賣契約書條件已成就之釋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債務人收受催告後之覆函、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嗣債權人雖於同年8月30日陳報部分釋明文件,並敘明會延後補呈劦明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等資料,然債權人迄今仍未提出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該公司另有規定之章程、股東決議等資料。
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