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894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非訟代理人 詹小萍
債 務 人 陳科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