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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035號
債 權 人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嚴珮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兩造簽署之借款契約書未記載訂立借款契約之日期,亦未約定借貸款項之借貸期間,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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