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9411,202309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411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珍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