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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57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簡牡丹(即楊惇幀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楊惇幀記事勿省略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楊惇幀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亦未提出被繼承人楊惇幀之全體繼承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復未提出被繼承人楊惇幀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嗣債權人雖於同年月30日陳報部分釋明文件,並敘明待家事法庭回函即行補正被繼承人楊惇幀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補正資料不完整,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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