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9715,2023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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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9715號
債 權 人 陳文旺
債 務 人 陳佳慶(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惠萍(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秀華(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秀靜(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秀娥(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玉蘭(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佳慶(即陳瑞生之繼承人)、陳秀華(即陳瑞生之繼承人)、陳秀靜(即陳瑞生之繼承人)、陳秀娥(即陳瑞生之繼承人)、陳玉蘭(即陳瑞生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債務人陳惠萍(即陳瑞生之繼承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

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陳惠萍(即陳瑞生之繼承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陳惠萍(即陳瑞生之繼承人)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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