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促,9756,2023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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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975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薰


債 務 人 張勝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零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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