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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873號
債 權 人 林韋豪即恆岳電器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宣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宣中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書面審理形式上觀察,尚無從確認系爭冷氣機漏水與安裝有何關係,是本件支付命令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安裝費之爭議,則應由聲請人另循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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