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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簡倍祥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群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0年5月3日宣布合併解散,以欣興電子為存續公司,惟該公司已更名為聯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經合併後存續之「聯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該公司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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