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催,291,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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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李宗鴻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㈠被繼承人李金郎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李金郎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李金郎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㈣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及印鑑證明(據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所示,系爭「股票」遺產並未分割,應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㈤被繼承人李金郎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㈥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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