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全,220,202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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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詩宜 
相  對  人  ○○○○○○○○○○○○



法定代理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3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並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借款本息攤還方式、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112年5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889萬1,154元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又相對人經伊以電話及發函催繳,仍拒絕償還借款,而○○○名下固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2162建號之不動產,已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4800萬元、第二順位抵押權600萬元、第三順位抵押權960萬元,已設定抵押6360萬元,而不足清償本件800多萬元債務,足見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無資力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准伊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於889萬1,154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

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

此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同法第523條第1項);

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就假扣押之請求部分:聲請人主張○○○○○○○○○○○○邀同○○○於110年8月13日向其借款1200萬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借款本息攤還方式、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112年5月13日後即未依約清償借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89萬1,154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5頁),堪認就假扣押之請求部分,已為釋明。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以電話及發函催繳,仍拒絕償還貸款,而○○○名下財產已經設定抵押6360萬元,顯見相對人不足清償本件800多萬元債務,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云云,固據提出催告函、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35頁)。

惟上開登記謄本資料僅能釋明○○○個人名下財產經設定抵押全之狀態,無以得悉○○○○○○○○○○○○目前之財產狀況,參以聲請人所提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37頁),○○○○○○○○○○○○實收資本額為7200萬元,亦顯高於聲請人本件請求償還之數額,自難僅以○○○個人名下財產即推論相對人陷於無資力狀態,日後有無法對聲請人清償債務之情形。

又聲請人上開催告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亦僅能釋明聲請人曾向相對人催討欠款,相對人迄未清償之債務不履行狀態,自難據以推論聲請人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其他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自無從以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

從而,聲請人既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無從命其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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