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王思琁
葉明睿
陳宗明
許春惠
張嘉凊
王素花
黃潘美雪
卜佩姍
吳憶鈴
江國貞
鍾易蓁
呂婕寧
吳孟虹
盧朝相
李紫熒
吳寶雲
彭秀珠
莊嘉晉
張雅媚
鍾明達
邱佩雲
李怡箴
何玉櫻
黃明惠
莊濟仲
曾林金菊
徐瑞華
黃秀梅
戴湫珊
王根燕
李瑞花
劉莉莉
林國華
游明青
謝萍萍
劉豫忠
曾慶蓮
曾增洋
王耀慶
邱郁婷
李昕潔
邱奕輝
賴偉玲
程彥儒
相 對 人 戴念梓即懷寧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懷寧醫院法定代理人戴念梓」之記載,應更正為「戴念梓即懷寧醫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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