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勞簡專調,115,202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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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燕

相 對 人 馬靖棻
陳瑜萱
許家瑜
林瑋婷
周麗英
俞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原因、爭議情形及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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