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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宜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陽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4,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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