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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范宏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8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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