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36,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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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鄭惠文
相 對 人 騰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蓓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協同友人於民國000年00月間以每股新臺幣(下同)30元之溢價認股方式投資相對人公司,投資股數為20萬股,於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7,156,942股中,所佔比例已達1.16%。

相對人竟分別於111年3月14日及111年6月24日辦理變更登記而增加實收資本額至1億2,185萬7,900元、1億6,738萬4,800元,而此增資股本係由第三人奕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元公司)、心喜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心喜祐公司)、達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婕公司)及訊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田公司)以對相對人之債權以債作股方式增資,且未經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會決議,亦未通知原股東就增資部分依比例認股,致原有股東可實質控制之持股比例遭稀釋,實已侵害相對人原有股東之權益甚鉅,且恐有不當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情形,為保護投資人之權益,有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又相對人於110至111年度分別將其所有之專利權及商標權無償移轉至賽柏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賽柏公司)、心喜祐公司、達婕公司及訊田公司,侵害股東權益甚鉅。

另相對人委任之會計師就其110年度財務報表進行查核時,會計師所提出之財務報告係出具保留意見,由此可知相對人並未提供完整之財物資訊予會計師,或相對人該年度之營運狀況有重大財務風險之疑慮。

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文件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於111年3月14日及111年6月24日之增資程序均係依公司法規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在案,且經會計師查核增資確屬實在。

又相對人移轉商標權及專利權予上開賽柏公司等4家公司並非無償交易,且此交易亦不減損原股東之權益,況聲請人並未說明增資與移轉專利權及商標權間有何關連性,自無檢查附表編號2所示文件之必要。

另相對人111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中「其他事項」記載:「相對人公司110年度之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並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惟如附註21所述原因,相對人公司重編110年度財務報表,使110年度之本期稅後淨利增加1,024萬元、股東權益增加1,024萬元。」

,且該報告並無保留意見,可知相對人並無財務風險,故本件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將擾亂相對人之正常營運,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據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修正之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

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

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保障股東之權益。

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惟如少數股東已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四、經查:㈠聲請人符合聲請要件:本件聲請人主張於110年12月起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20萬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16%等語,並提出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股東出資持股證明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是聲請人主張其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資格乙節,應堪認定。

㈡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並無必要性:聲請人以前開理由,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如附表編號1至3之文件,惟相對人辯稱已就其增資程序均係依公司法規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在案,且經會計師查核增資確屬實在等情,業據提出桃園市政府函文、董事會議事錄、相對人公司發行新股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

又聲請人並未提出檢附理由或事證說明相對人有於110至111年度將其所有之專利權及商標權無償移轉予第三人;

另相對人委任之會計師雖就其110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然經相對人公司重編110年度財務報表後,使110年度之本期稅後淨利增加1,024萬元、股東權益增加1,024萬元乙情,亦有相對人所提之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附卷可參,可知相對人並無財務風險,故本件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號 檢查事項 1 相對人與奕元公司、心喜祐公司、達婕公司、訊田公司於111年度以對相對人之債權以債作股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債權憑證暨有關之交易文件及紀錄、會計師簽證報告、債權評估報告及桃園市政府登記之資料等。
2 相對人與賽柏公司、心喜祐公司、達婕公司及訊田公司間於110至111年度以不符合一般商業判斷之無償方式移轉專利權及商標權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及商標權暨有關交易文件及紀錄、會計師簽證報告、專利評估報告等。
3 相對人110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含該年度之財務報表),包括:⑴110年度全科目總分類帳(如有現金帳並一併提供)、⑵110年度全科目傳票暨所附憑證、⑶110年度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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