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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6號
抗 告 人 賴玉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6日112年度司字第56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依前引規定繳納裁判費,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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