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促,10244,202309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烈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