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促,10273,2023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朱鎵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陸萬柒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拾萬參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