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促,10569,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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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祝逸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零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三二,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六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三二,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六四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三七,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七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三七,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七四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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