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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88號
債 權 人 洪家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明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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