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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債 權 人 創意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土申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2年9月1日〞?(請特定一日期。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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