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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44號
債 權 人 禾羿美學醫美珍所
法定代理人 賴偉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嫚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端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資料(如國稅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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