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促,10838,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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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賴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壹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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