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促,11139,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39號
債 權 人 簡君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意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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