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39號
債 權 人 簡君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意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39號
債 權 人 簡君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意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