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74號
債 權 人 黃建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禾昇建設有限公司、曾增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對債務人曾增權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