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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21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非訟代理人 黃妍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軒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違約金計算方式。
二、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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