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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07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債 務 人 李春美(即卓政治之繼承人)
卓筱彤(即卓政治之繼承人)
卓越(即卓政治之繼承人)
卓婕寧(即卓政治之繼承人)
卓然(即卓政治之繼承人)
卓筱楓(即卓政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卓政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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