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促,13606,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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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06號
債 權 人 慕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鑑



債 務 人 林建宏


林建成


林建文




林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建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建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建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林建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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