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促,15327,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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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27號
債 權 人 謝世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金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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