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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96號
債 權 人 陳志龍
債 務 人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蕭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蕭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表明請求金額及請求利息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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