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促,9810,202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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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8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鄭皓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詩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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