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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張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查報本件票據是否曾聲請本票裁定案件或強制執行案件,如有請陳報法院及案號,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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