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116670,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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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6670號
債  權  人  吳珮臻 



債  務  人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繳交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以桃院增軒112年度司執字第116670號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債權人並於112年11月22日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應認其強制執行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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