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31954,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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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1954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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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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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哲丞即林哲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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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權人遲未提出不動產之共有人名冊及全體共有人戶籍謄本,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6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2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2年8月21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2年8月24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宛彤
附表:
112年司執字031954號 財產所有人:黃哲丞即林哲丞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復興區 色霧鬧 11-2 36036.00 2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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