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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6439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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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即STEFANO PAOLO 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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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清波(歿)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就駁回部分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固得續行強制執行,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無當事人能力,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36 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
而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害等因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人間之利益及公益。
又所謂比例原則之內涵,包括「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之審查,故在執行標的之選擇,首要觀察者應為:該標的是否為能夠滿足債權之有效手段。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持本院96年度促字第10116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劉清波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執行標的,聲請本件強制執行程序。
然債務人劉清波早於98年10月31日死亡,債權人雖有列吳玉殷等4人為劉清波之繼承人,然上開並非劉清波之全部繼承人,嗣經本院二次命補正後,具狀稱劉清波之全部繼承人均業已拋棄繼承,系爭不動產為無人繼承人之財產。
債權人雖另具狀陳稱已遞狀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然迄今並未經法院選任,債權人自應取得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確定後,請向地政機關完成登記,始得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強制執行。
三、再者,依系爭不動產112年1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尺新臺幣(下同)59,800元,有債權人所提出之系爭不動產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參照附表所示面積及應有部分,價值合計為190,255元。
且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甚低,而被法院遺產管理人,其日後可請求管理人報酬金額,依本院審理相關案件職權所明知,該報酬約5至6萬元左右,考量拍賣應有部分之案件,本不易拍定,縱經幾次減價拍賣而拍定,衡情其金額更低。
又優先受償債權部分,除管理人之報酬外,尚有不動產鑑定費、員警差旅費、地政機關測量費、執行費、稅捐等,實務上針對應有部分小、價值低之拍賣物(如本件之情形),甚或發生拍定金額無法支付管理人之報酬(管理人之報酬,須拍定後由遺產管理人向法院具狀聲請裁定報酬金額)。
復以本件債權人之利息金額總額約261,393元,即便拍定於扣除上開優先受償之金額後,即便有少量金額餘額,尚不足清償利息,實屬無實益之執行。
是以,執行此標的未必對債權人有利,此執行標的之選擇,顯與比例原則之「適當性」不符。
四、況且,系爭不動產僅在執行其應有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範,執行法院在實施第一次拍賣程序時,即應通知全體共有人,在拍定後,亦需再次通知全體共有人以查明是否有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於此程序中所耗費之司法資源(含寄送之郵費與人力等),與債權人在拍定後所能獲償之利益間之衡量,在公益與私益間之判斷下顯然失衡。
據此,債權人聲請對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顯與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則不符,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完成上開第二點所示之事項,且經過成本分析法評估後,願意於第一次拍賣期日到場,且於未拍定時當場表示願意承受者,請另案具狀聲請並註明上情,附此敘明。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附表:
112年司執字076439號 財產所有人:劉清波(歿)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建新 304 288.8 3387分之33 備考 重測前:大樹林段585之68地號 2 桃園市 桃園區 建新 307 37.74 3387分之33 備考 重測前:大樹林段585之76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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