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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98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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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代 理 人 楊幸穎
債 務 人 郭鴻芳即郭秀琴即陳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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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需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始得為之。
次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惟其未提出執行名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命其於文到次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同年月29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其屆期迄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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