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80248,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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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0248號
債 權 人 劉豐鳴
債 務 人 蔡莉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郵局存款及集保股票資料並就查得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投保單位為職業工會,亦無集保股票,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南社郵局有存款債權存在,惟第三人係設址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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