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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14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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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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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彭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依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是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
經查,債務人之勞保係投保於茂益國際有限公司,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該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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