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6562號
債 權 人 張雅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二如喬即DATU ARCEL NUDAS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核卷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查知第三人設於新竹市東區,足徵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