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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885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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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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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吳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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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蕭德星即億誠企業社(原名奕晟企業社)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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