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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8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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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燕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此參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明。
是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債權人應於執行名義範圍內,具體表明請求執行之金額,此為聲請強制執行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所提出之債權憑證已載有受償新臺幣(下同)79,877元,惟於本次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債權金額,仍同於前次聲請執行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定期五日命債權人補正歷次受償、充償情形,及本次正確請求執行金額,然上開補正命令已於112年9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查,惟於屆期後債權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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