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89855,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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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8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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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邱碧慶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南葳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

如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款、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之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手段。

倘若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55號委員提案第12943號說明節錄)。

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以實現債權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特殊性,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非單純為債務人與國家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害等因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人間之利益及公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字第59號裁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709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

然查:㈠按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強制執行需兼顧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亦不能使債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有更不利益之情,此為強制執行法於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執行法院所應遵循之原則。

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不應僅以債權人之利益為最初與最終之考量,否則將產生不計代價的為債權人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以致造成債務人財產可能為不合理之賤價拍賣等,於經濟不景氣時,將造成債務人之重大損害,而債權人亦未必獲利,對社會經濟有不良之影響。

(姜世明教授著,《強制執行法之基本原則與理念》,刊登於月旦法學雜誌103年2月版)。

㈡本件執行債權依執行名義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狀內容所 載,本金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110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九期為限,及取得執行名義費用500元,是至112年9月止,其債權本金加計利息、違約金僅10萬餘元。

㈢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建物及坐落土地(即系爭不動產),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除系爭不動產於106年以400萬元出售,系爭不動產同巷之門牌號碼73號並於110年以810萬元出售,因上開建物其面積、屋齡均相同,座落位置相近,具有相當參考性,並參酌近年大園區中古屋市場漲幅行情,本件債務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至少有500萬元之價值,與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顯不成比例。

又債權人聲請執行系爭不動產,將支出測量費、差旅費及鑑定費等諸多程序費用,且系爭不動產設定有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系爭不動產之執行除影響抵押權人之權益外,恐亦有拍賣無實益之情形。

相較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不成比例影響抵押權人、債務人之財產利益、居住利益,輕重顯有失衡;

又首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即為「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是本件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顯然與前開所舉之例完全相同,甚有過之,當有違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

再者,本件債權人僅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難想像債務人除系爭不動產外無其他可供執行之標的,如有無勞健保投保單位或郵局開戶等。

衡諸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債權人選擇對債務人侵害最大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而因此所得利益極少,惟他人之損失甚大,此際,債權人就本件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聲請,顯有違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原則,則債權人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自不應予准許。

準此,本件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112年司執字089855號 財產所有人:李南葳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內海墘 256-6 57 全部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50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四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 40.48 二層: 43.90 三層: 39.20 四層: 18.61 合計: 142.19 平台等五項40.39 全部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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