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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8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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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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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文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執行程序應予全部撤銷。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9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於112年9月1日具狀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經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31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而依債權人所持之執行名義所示之債權,係成立於債務人裁定開始更生之前,屬更生債權,且非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則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而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故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全部撤銷,並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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