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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01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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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慶勇
債 務 人 劉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處持有之股票,惟查該第三人係自辦股務,且辦理股務事務處設於新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並有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站資料影本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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