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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044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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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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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嘉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44,000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2年9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僅具狀減縮執行債權金額為500,000元,未再補繳執行費3,000元(縮減金額後執行費為4,000元,扣除前案已繳納1,000元),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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