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0639,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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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0639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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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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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東普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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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子羚即高翊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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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高子羚即高翊綾等所有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中正區等。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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