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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0794號
債 權 人 王天俊
債 務 人 陳皞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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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標的物(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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