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1108,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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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1108號
債 權 人 黃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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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洪偉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其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發函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執行費,該通知於112年9月11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迄未繳納執行費,故應認債權人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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